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返回列表2014年04月18 10:39:10  文章来源:第一旅游网2014-04-18

 417日,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2014年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使用,是贯彻落实《旅游法》的重要举措。

 全面贯彻落实《旅游法》的关键之一就是要准确把握《旅游法》关于旅游服务合同的民事法律规范,通过明确旅游活动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体现《旅游法》的普遍适用性。通过规范示范文本引导行业自律,把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变成行业的自觉规范。为此,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从去年《旅游法》颁布之时,就启动了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工作。经过一年,日前已经完成了对2010版《团队国内旅游合同》、《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和2012年版《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等四个示范文本的修订工作。

 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在保持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完整性、规范性、公平性、引导性的基础上,根据《旅游法》的要求,作出了较大的改动和完善。最突出的有以下三点:

 一是对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在原则和方式上设定了约束性条款。在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中,增加了旅游者的拒绝权和旅游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义务,明确了旅行社不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在协议条款部分,突出表达双方就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要达成一致,另增加补充协议对具体行为进行约定。

 二是根据《旅游法》全面修改了合同解除的内容。将法律赋予旅游者的任意解除权和旅行社法定单方解除合同情形转化成了可操作的约定条款,对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费用的承担作出了约定,明确了《旅游法》规定的 “必要的费用”的计算方法,增加了合同解除后旅行社的附随义务。

 三是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责任。针对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情形,示范文本约定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国家旅游局与国家工商总局在印发2014年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中指出,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对贯彻落实《旅游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结合旅游行业管理的实际,将推行示范文本作为贯彻落实《旅游法》的重要举措,认真做好示范文本的推广、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示范文本在规范旅游交易行为、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下载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请登录国家旅游局官网“通知公告”栏)(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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