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规定景区内游览景区外食宿

返回列表2013年11月05 16:59:33  文章来源:中国旅游报2013-11-4

 本报讯(驻新疆记者 王思超)日前,新疆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乌鲁木齐市旅游景区管理条例》等6部地方性法规实施。

 据介绍,新《条例》是在原《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其中,原《条例》中的第七条改为新《条例》中的第七条“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规划”。新《条例》规定,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按照景区内游览,景区外食宿的原则划分生活区和游览区,并按规定设置配套的环卫设施和其他服务设施,并与旅游景区整体环境协调一致。

 新《条例》规定,旅游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建设应当与景观相协调;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及休(疗)养机构和其他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构)筑物。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依法做好景区内的林木植被、野生动物、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乌鲁木齐市旅游局局长肖凯提·吐尔地说,新《条例》对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对旅游管理者和旅游经营者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并且规定了旅游景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参加,旅游建设要与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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